(2)学员被学校劝退的;
(3)学员应征入伍的(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4)学员因伤病导致的(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5)学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的。
4.不予退费的情形
(1)培训课程(内容)不属于实物商品,授课具有不可逆性。学校规定培训课程(内容)不足15课时的不允许试听且甲方只接受乙方在开课前提出的退费,开课后不予退费。
(2)培训课程(内容)多于15课时的课程,在第四次授课前未提出退费的,视为确定接受该课程的全部培训。除第3款中约定的退费理由外,学校不再办理退费。
(3)学员未经许可违规翻录、转载授课视频、资料或违背事实,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学校有权勒令退学,所交全部费用不予退还。
(4)按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和财务制度要求,学员办理退费,必须同时退回原收费回执单或发税务发票,不能提供的,学校不予退费。
5.本退费办法,应在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设立公共标识牌、公示栏、网站、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