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保障教学设施使用安全,工作场地消防安全,对学员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积极引导学员安全健康生活。
第三条 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
第四条 学校要经常检查室内装饰、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第五条 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第六条 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条 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第八条 教室内不准乱拉私接电源、乱设插座、乱充电。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要从爱护、关心学员出发,保护学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学员发生意外以及学员要求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保护时,学校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学员应注意财产安全,课桌内除放书籍课本、学习用品外,不准存放其他任何贵重物品(如:现金、钱包、首饰、手表、随身听、计算器等)。
第十一条 学员在实操、社会实践、军训及劳动中,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注意人身安全,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 如发生刑事、交通等其它事故,在场学员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学员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属学校责任发生的伤亡、或致残等事故,由学校承担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处理及善后处理工作。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由于学员本人不能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进行活动而发生意外人身伤亡事故,由学员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