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从报名当期培训课程开始之日起取得学籍。原则上学员必须在报名当期的培训班内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申请并参加当期培训班的考试;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当期学习和考试的学员可以申请延期、重修和缓修。
第十三条 学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当期学习的,可以办理延期手续延至下期学习。学员办理延期手续的截止时间为报名当期培训课程开始后的2周内,逾期不再办理。学员须在学校网站下载或在办公室领取统一格式的延期申请,签字或盖章,若因病延期还应附医院证明。培训学校方可安排随下期培训班开通相关课程。
第十四条 学员因特殊情况不再参加培训的,可以办理退学手续。学员办理退学手续的截止时间为报名当期培训课程开始后的第1周内,逾期不再办理。学员必须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并签字或盖章,若因病退学还应附医院证明。
第十五条 学员在规定时间内,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按相应资格由考试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