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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当期学习的,可以办理延期手续延至下期学习。学员办理延期手续的截止时间为报名当期培训课程开始后的2周内,逾期不再办理。学员须在学校网站下载或在办公室领取统一格式的延期申请,签字或盖章,若因病延期还应附医院证明。培训学校方可安排随下期培训班开通相关课程。
第十四条 学员因特殊情况不再参加培训的,可以办理退学手续。学员办理退学手续的截止时间为报名当期培训课程开始后的第1周内,逾期不再办理。学员必须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并签字或盖章,若因病退学还应附医院证明。
第十五条 学员在规定时间内,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按相应资格由考试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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